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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平台
2022-05-02 1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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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平台

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建立和规范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网上竞价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竞价公告,注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进行响应报价,采购单位根据市场规则、自身采购制度及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近且报价符合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竞价要求的正规合格产品或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从而完成交易的行为。

竞价系统发布的竞价项目应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或采购单位预算外资金采购项目。

第三条   竞价原则

(一)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对待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采购单位发布需求不明确或不详尽导致供应商报价不完整的,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竞价系统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市场机制下的交易平台,采购单位选定了成交供应商就意味着交易契约成立,买卖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

(四)供应商在响应报价前,应充分理解采购单位发布的竞价需求,否则因此导致交易纠纷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条  信用评价

竞价系统为采购单位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收集、记录、必要时披露相关单位的信用情况,为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奠定基础。

第五条  信息披露及实名制

竞价系统对所有相关单位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做出某方面权限的限制或禁止,必要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  违法及不良信息的处理

严禁在竞价系统发布、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反动、暴力、色情等言论,以及不良信息的网络广告,严禁在竞价系统买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违者责任自担。

第七条  责任及风险分担

因相关单位不当或恶意言行给社会、竞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责任由该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是竞价系统注册协议的补充内容,相关单位如果不同意本办法,应及时、主动停止使用竞价系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相关单位

第九条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制度建设、单位内用户注册管理、采购信息审核、竞价结果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采购单位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采购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

(一)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4.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认证后进入供应商库,获得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系统运营方

系统运营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服务和尽可能完善的市场行为规范,如买卖双方产生交易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寻求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系统运营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或相关的协助,但免除处理纠纷的所有责任。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二条   竞价流程

(一)采购单位在竞价系统提交竞价信息,发布竞价公告;

(二)满足竞价公告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报价;

(三)供应商需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

(四)满足竞价公告全部需求的报价才是有效报价(平台允许限定特定品牌型号产品进行竞价);

(五)采购单位在竞价截止后进行成交供应商的初选;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竞价结果公告。

第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报价供应商家数不满足最少报价家数的,由系统自动推送竞价失败公告。

第十四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

除竞价公告有特别规定外,在满足采购需求情况下,采购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报价价格均高于预算价格的,予以竞价失败处理(拍卖方式除外);

(二)按报价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拍卖方式按报价价格由高到低排序);

(三)报价价格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四)报价价格和报价时间相同时,由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需列明充足理由,并接受可能出现的供应商异议。

第十六条  时间要求

(一)竞价公告时间需不少于3个自然日(72小时)。

(二)竞价截止后,采购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选择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否则成交供应商有权放弃成交资格。

(三)参与项目竞价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单位发起竞价结果确认后3天内确认竞价结果,逾期不确认,采购单位有权选择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竞价。

(四)竞价结果将在竞价结果公告中公示,供应商应在竞价结果公告后5天内发起合同签订。逾期未发起合同签订的,采购单位有权选择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竞价。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次竞价最少报价家数可选择不低于2家或3家,重新竞价最少报价家数可选择不低于1家。

第十八条  因重大变故导致竞价项目取消的,经系统运营方核实,可取消竞价项目,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异议程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竞价内容、竞价过程、竞价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规定的形式向采购单位、系统运营方提出询问或异议。

第二十条  供应商提起询问或异议的应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否则采购单位、系统运营方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竞价内容有询问或异议的,应在竞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价截止时间前提出。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对竞价结果有询问或异议的,应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提出。

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询问或异议应通过竞价系统公布的询问或异议受理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函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函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邮箱;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相关依据;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系统运营方在收到异议后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异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一次性通知供应商补正。未按照补正要求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异议事项不属于系统运营方管辖的,将告知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提起异议。

(三)异议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运营方处理异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在受理异议后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异议事项属于误解或对竞价系统规则、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系统运营方依照竞价系统规则予以答复;

(二)异议事项属于竞价系统上可查询核实到的,系统运营方依照实际情况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三)异议事项不属于竞价系统上可查询核实到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异议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异议事项,异议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异议事项不成立。

(四)系统运营方在异议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供应商,并通知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异议答复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有关当事人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系统运营方认为供应商异议事项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竞价活动;认为供应商异议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竞价内容提出的异议,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竞价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价内容后,重新开展竞价活动;

 (二)对竞价过程、竞价结果提出的异议,采购单位可以从合格的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竞价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异议供应商提出异议后,在异议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部门提起同一异议。异议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举报、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本异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八条  异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异议:

(一)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异议供应商在全竞价系统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异议查无实据或者属于虚假、恶意异议的,由系统运营方列入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网上竞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竞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采购单位内控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项目竞价以采购单位内控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51

来源: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
作者: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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